產品條約及細則

1.簡稱及生效日期
(1)本條例可引稱為《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2)本條例自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由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修訂)

 

2.釋義
(1)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不利行動 (adverse action),就個人而言,指可對該人的權利、利益、特權、責任或權益(包括合法期望)有不利影響的任何行動;
不準確 (inaccurate),就個人資料而言,指資料是不正確的、有誤導性的、不完全的或過時的;
切實可行 (practicable)指合理地切實可行;
文件 (document)除包括書面文件外,包括 ——
(a)包含視覺影像以外的資料的紀錄碟、紀錄帶或其他器件,而所包含的資料能夠在有或沒有其他設備的輔助下,從該紀錄碟、紀錄帶或器件重現;及
(b)包含視覺影像的膠卷、紀錄帶或其他器件,而所包含的影像能夠在有或沒有其他設備的輔助下,從該膠卷、紀錄帶或器件重現;
有關人士 (relevant person),就個人(不論如何描述該名個人)而言 ——
(a)如該名個人是未成年人,指對該未成年人負有作為父母親的責任的人;
(b)如該名個人無能力處理其本身事務,指由法庭委任以處理該等事務的人;
(c)如該名個人屬《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第2條所指的精神上無行為能力 ——
(i)根據該條例第44A、59O或59Q條獲委任擔任該名個人的監護人的人;或
(ii)(如根據該條例第44B(2A)或(2B)或59T(1)或(2)條,該名個人的監護轉歸社會福利署署長或任何其他人,或該監護人的職能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任何其他人執行)社會福利署署長或該其他人; (由2012年第18號第3條代替)
有關資料使用者 (relevant data user) ——
(a)就一項視察而言,指使用某個人資料系統的資料使用者,而該系統是該項視察的對象;
(b)就一項投訴而言,指該項投訴所指明的資料使用者;
(c)就 ——
(i)由一項投訴引發的調查而言,指該項投訴所指明的資料使用者;
(ii)其他調查而言,指屬該項調查的對象的資料使用者;
(d)就執行通知而言,指獲送達該通知的資料使用者;
作為 (act)包括故意的不作為;
投訴 (complaint)指根據第37條作出的投訴;
投訴人 (complainant)指已作出投訴的個人或已代表一名個人作出投訴的有關人士;
改正 (correction),就個人資料而言,指更正、刪除或填備;
改正資料要求 (data correction request)指根據第22(1)條提出的要求;
每日罰款 (daily penalty)指就在定罪後該罪行持續的每一日所處的罰款;
使用 (use),就個人資料而言,包括披露或移轉該資料; (由2012年第18號第2條修訂)
披露 (disclosing),就個人資料而言,包括披露自資料推斷所得的資訊;
法律規則 (rule of law) 指 ——
(a)普通法規則或衡平法規則;或
(b)習慣法; (由2012年第18號第3條增補)
保障資料原則 (data protection principle)指在附表1列明的任何保障資料原則;
指定日 (appointed day)指根據第1(2)條指定的日子;
指明 (specified),就格式而言,指根據第67條指明;
查閱資料要求 (data access request)指根據第18條提出的要求;
相當可能損害 (would be likely to prejudice)包括可能會損害;
紀錄簿 (log book),就資料使用者而言,指由資料使用者根據第27(1)條備存及維持的紀錄簿;
訂明人員 (prescribed officer)指根據第9(1)條獲僱用或聘用的人;
訂明資訊 (prescribed information) 指附表3指明的任何資訊; (由2012年第18號第3條增補)
個人身分標識符 (personal identifier)指 ——
(a)由資料使用者為其作業而編配予一名個人;及
(b)就該資料使用者而言,能識辨該名個人的身分而不虞混淆,
的標識符,但用以識辨該名個人的該人的姓名,則不包括在內;
個人資料 (personal data)指符合以下說明的任何資料 ——
(a)直接或間接與一名在世的個人有關的;
(b)從該資料直接或間接地確定有關的個人的身分是切實可行的;及
(c)該資料的存在形式令予以查閱及處理均是切實可行的; (由2012年第18號第2條修訂)
個人資料系統 (personal data system)指全部或部分由資料使用者用作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個人資料的任何系統(不論該系統是否自動化的),並包括組成該系統一部分的任何文件及設備;
核准實務守則 (approved code of practice)指根據第12條核准的實務守則;
核對程序 (matching procedure)指將為1個或1個以上的目的而取自10個或10個以上的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與為其他目的而自該等資料當事人收集的個人資料比較的程序(用人手方法的除外),而 ——
(a)所作比較(不論是全部的還是部分的)是為了產生和核實可(即時或於其後任何時間)用作對任何該等資料當事人採取不利行動的資料的;或
(b)所作比較產生和核實資料,而就該資料而言可合理地相信將該資料(即時或於其後任何時間)用作對任何該等資料當事人採取不利行動是切實可行的; (由2012年第18號第2條修訂)
核對程序要求 (matching procedure request)指根據第31(1)條提出的要求;
財經規管者 (financial regulator)指任何以下人士或機構 ——
(a)根據《外匯基金條例》(第66章)第5A條委任的金融管理專員;
(b)《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3(1)條提述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由2002年第5號第407條代替)
(c)《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第1條所指的認可結算所、認可交易所、認可控制人或認可投資者賠償公司; (由2002年第5號第407條代替)
(d)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III部獲認可提供該條例附表5所界定的自動化交易服務的人; (由2002年第5號第407條代替)
(e)-(ea)(由2002年第5號第407條廢除)
(f)根據《保險業條例》(第41章)第4AAA條設立的保險業監管局; (由2015年第12號第133條代替)
(g)根據《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426章)第5條委任的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處處長;
(ga)由《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第6條設立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 (由1998年第4號第14條增補)
(gb)由《財務匯報局條例》(第588章)第6(1)條設立的財務匯報局; (由2006年第18號第84條增補)
(h)屬根據第(7)款刊登的公告為本定義的目的所指明為規管者的人;
執行通知 (enforcement notice)指第50(1)條下的通知;
專員 (Commissioner)指根據第5(1)條設立的個人資料私隱專員;
視察 (inspection)指根據第36條進行的視察;
第三者 (third party),就個人資料而言,指除以下人士外的任何人 ——
(a)資料當事人;
(b)就資料當事人而屬有關人士的人;
(c)資料使用者;或
(d)獲資料使用者為以下事情以書面授權的人 ——
(i)在資料使用者的直接控制下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有關的資料;或
(ii)代資料使用者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有關的資料;
處理 (processing),就個人資料而言,包括將資料修訂、擴增、刪去或重新排列(不論是否藉自動化方法或其他方法);
提出要求者 (requestor),就 ——
(a)查閱資料要求或改正資料要求而言,指已提出該項要求的個人或代該名個人提出該項要求的有關人士;
(b)核對程序要求而言,指已提出該項要求的資料使用者;
登記冊 (register)指專員根據第15(1)條備存及維持的資料使用者登記冊;
資料 (data)指在任何文件中資訊的任何陳述(包括意見表達),並包括個人身分標識符;
資料使用者 (data user),就個人資料而言,指獨自或聯同其他人或與其他人共同控制該資料的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的人; (由2012年第18號第2條修訂)
資料使用者申報表 (data user return)指根據第14(4)條呈交予專員並(如適用的話)根據第14A(5)條更正的申報表; (由2012年第18號第3條代替)
資料當事人 (data subject),就個人資料而言,指屬該資料的當事人的個人; (由2012年第18號第2條修訂)
僱用 (employment)指根據以下合約的僱用 —— (由2014年第18號第42條修訂)
(a)僱用合約或學徒訓練合約;或
(b)由個人親自進行任何工作或勞動的合約,
而相關詞句均須據此解釋; (由2014年第18號第42條修訂)
實務守則 (code of practice)包括 ——
(a)標準;
(b)規格;及
(c)其他文件形式的實務性的指引;
調查 (investigation)指根據第38條進行的調查;
諮詢委員會 (Committee)指根據第11(1)條設立的個人資料(私隱)諮詢委員會; (由2012年第18號第3條修訂)
變更通知 (change notice) 指根據第14(8)條送達專員並(如適用的話)根據第14A(5)條更正的通知。 (由2012年第18號第3條增補)
(2)(由2012年第18號第3條廢除)
(3)凡根據本條例任何作為可經某人(不論如何描述該人)的訂明同意而作出,該同意 ——
(a)指該人自願給予的明示同意;
(b)不包括已藉向獲給予同意的人送達書面通知而予以撤回的任何同意(但不損害在該通知送達前的任何時間依據該同意所作出的所有作為)。
(4)在不抵觸第64A條的條文下,在本條例中的任何提述,凡其意思是指某資料使用者(不論如何描述該人) —— (由2012年第18號第3條修訂;由2018年第17號第126條修訂)
(a)已違反本條例下的規定;或
(b)正在違反本條例下的規定,
均 ——
(i)(如(a)段適用)包括指有關的資料使用者已作出某作為或已從事某行為,而該作為或行為是違反保障資料原則的;
(ii)(如(b)段適用)包括指有關的資料使用者正在作出某作為或正在從事某行為,而該作為或行為是違反保障資料原則的。
(5)即使本條例有任何其他規定,投訴可就已不再是資料使用者的人提出,而由該項投訴引發的調查(如有的話)亦可就該人進行;但如該人在緊接專員接獲該項投訴的日期前2年期間內任何時間不曾是資料使用者,則屬例外;而凡有投訴就任何人提出,該人亦據此須就該項投訴及由該項投訴引發的調查(如有的話)被當作為資料使用者;而本條例其他條文須據此解釋。
(6)在本條例中,凡提述帶有編號的保障資料原則之處,均為提述附表1內所列明的有該編號的原則。
(7)行政長官可藉憲報公告指明某人為財經規管者的定義所指的規管者。 (由1999年第34號第3條修訂;由2002年第23號第126條修訂)
(8)現聲明︰第(7)款下的公告是附屬法例。
(9)凡任何人 ——
(a)擔任任何職位、從事任何職業或進行任何行業;及
(b)按任何法律或根據或憑藉任何法律訂立的任何規則規定須屬擔任該職位、從事該職業或進行該行業的適當人選(或相似意思的字眼),
而該人因任何行為而令他不再是上述適當人選或該行為會令他不再是上述適當人選,則就本條例而言,該行為須視為嚴重不當的行為。
(10)第(9)款的施行不阻止作出嚴重不當的行為(就本條例而言,包括令任何人不再是適當人選或會令任何人不再是適當人選的行為,即使該行為並非該款所適用的行為)。
(11)就資料使用者而言,凡不指明屬男性或女性的字及詞句,亦指男性及女性。
(12)如某人純粹代另一人持有、處理或使用的任何個人資料,而該首述的人並非為其任何本身目的而持有、處理或使用(視屬何情況而定)該資料,則(但亦只有在此情況下)該首述的人就該個人資料而言不算是資料使用者。 (由2012年第18號第2條修訂)
(13)為免生疑問,現聲明︰就本條例而言,如一個人的行為已使他或可以使他根據不時生效的香港賽馬會賽事規例及董事局指示成為被吊銷資格的人或被暫時吊銷資格的人,則該等行為屬嚴重不當的行為。 (由1999年第34號第3條修訂)
(編輯修訂——2013年第1號編輯修訂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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